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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124民初4095号 原告:**,女,汉族,1994年10月8日出生,甘肃省通渭县人,住通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同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天衢工业园***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临洮县新添镇***门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山东***集团有限公司、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2023年11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6元,减半收取计50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