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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4民初4095号 原告:**,女,汉族,1994年10月8日出生,甘肃省通渭县人,住通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同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天衢工业园***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临洮县新添镇***门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山东***集团有限公司、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2023年11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6元,减半收取计503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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