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124民初4095号
原告:**,女,汉族,1994年10月8日出生,甘肃省通渭县人,住通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同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天衢工业园***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临洮县新添镇***门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山东***集团有限公司、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2023年11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6元,减半收取计50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