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4民辖终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天衢工业园***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联达智能规划设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彩虹路与北宫街交叉口往南100米路***路2789号。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联达智能规划设计中心(以下简称联达设计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23)鲁1422民初344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公司上诉称,联达设计中心主张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公司不予认可。首先,联达设计中心并未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次,联达设计中心的起诉状中明确写明“被告将德州宁津大祁社区消防劳务工程分包给原告……”,表明联达设计中心已认可案涉合同为劳务分包合同。因此,本案无法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专属管辖,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一审被告***公司住所地位于德州市德城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联达设计中心以***公司拖欠其工程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向一审法院提交《工程量清单》《工作联系函》等初步证据,根据当事人起诉所依据法律关系的性质,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认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即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山东省宁津县,一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