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岳某某、杨某、河北中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34财保24-1号
申请人:岳某某,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被申请人:杨某,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被申请人:河北中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姗姗。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申请人岳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冻结被申请人杨某、河北中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70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财产,现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某、河北中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7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栗运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