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岳某某、杨某、河北中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34财保24号
申请人:岳某某,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被申请人:杨某,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
被申请人:河北中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姗姗。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申请人岳某某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某、河北中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70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杨某、河北中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70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栗运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