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民申16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河北中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英,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男,195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北中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强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民终2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从鄂尔多斯张家梁煤矿有限公司取款265万元,从中强公司取款347万元,中强公司还占有348137.5元合伙收入,原判决仅认定347万元明显错误;中强公司与***所签《施工承包合同》虚假,原判决认定有误;原审在已经查明再审申请人与***各自持有合伙收入具体数额的情况下却不予分配,对二人提交的记账凭证不进行审核,却以无法审计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未依再审申请人的申请调取证据违反诉讼程序,且一审合议庭成员均无审判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伙经营案涉工程,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亦未约定盈亏分配。合伙期间财务管理混乱,无统一账簿,二人对案涉工程的收支存在较大分歧。一审法院委托河北正通会计师事务所对合伙工程的利润进行审计评估,但因资料不完整导致无法审计。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无法全面认定合伙工程的盈亏及各自的收支情况,原审未支持再审申请人要求分割合伙利润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一审违反诉讼程序及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堵中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