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邯郸全有生态建材有限公司、河北中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429执25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邯郸全有生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高开区东填池,组织机构代码79267944-4。
法定代表人:寇全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中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7926923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邯郸全有生态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中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年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0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北中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邯郸全有生态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河北中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河北中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邯郸全有生态建材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北中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邯郸全有生态建材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