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邯郸市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621民初708号
原告:**,男,汉族,个体,住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毅,惠民天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邯郸市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陵西南大街87号君兴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计2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