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02民初1828号
原告:*树军,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邯郸市邯山区邯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通盛彩钢压型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北环路铁路桥西1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鑫汇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武安市午汲镇下白石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建兵,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邯郸市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陵西南大街87号君兴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树军与被告***、***、邯郸市通盛彩钢压型板材有限公司、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鑫汇冶金有限公司、邯郸市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树军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树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4749元,减半收取计2374.5元,由原告*树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