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国祥防腐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华特防腐保温设备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国祥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81民初10304号
原告:青岛华特防腐保温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颜亭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国祥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华特防腐保温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国祥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以为由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华特防腐保温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计1430元,由原告青岛华特防腐保温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