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32执3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魏县天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魏县魏都南大街1539号,法定代表人:姜立民。
法定代表人:姜立民。
被执行人河北中卓东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平县城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尚世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冀0432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河北中卓东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河北中卓东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相当977679.23元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河北中卓东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志清
审 判 员 睢海明
审 判 员 张颖萌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高 超
书 记 员 张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