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34财保574号
申请人:魏县天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魏县魏都南大街15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47913932096。
法定代表人:姜立民,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3月28日出生,住魏县。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1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1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3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
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鸣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璐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