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天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魏县天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中卓东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32民初1634号
原告:魏县天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魏县魏都南大街1539号。
法定代表人:姜立民,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中卓东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平县城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魏县天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中卓东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魏县天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魏县天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23元,减半收取计6662元,本院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申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