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广宇建筑有限公司

***与大丰市鑫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广宇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82民初3966号
原告:***,男,1980年1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阜宁县。
被告:大丰市鑫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9825678182688,住所地在盐城市大丰区常新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宋高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龙芳,该公司会计。
被告:邯郸市广宇建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400738746626M,住所地在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西路25号鹿诚商务大厦B单元16层16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治军,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6年4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射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丰市鑫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广宇建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郁剑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