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广宇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邯郸市广宇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982执22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
被执行人:邯郸市广宇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38746626M,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广宇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的(2017)苏0982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74526元以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消费令等,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江苏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263元,发现被执行人邯郸市广宇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
3、被执行人***、邯郸市广宇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信息。
4、被执行人***、邯郸市广宇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
5、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
6、被执行人***、邯郸市广宇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74526元以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已执行到位2263元。对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肖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