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广宇建筑有限公司

智通和与***、邯郸市广宇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982执17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智通和,男,195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盐城市大丰区,现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邯郸市广宇建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400738746626M,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丰市鑫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9825678182688,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宋高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智通和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广宇建筑有限公司、大丰市鑫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苏0982民初3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采取相关查控措施,执行款项179900元;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吕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