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广宇建筑有限公司

***、邯郸市广宇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527执3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农民,系南和县人,现住。
被执行人:邯郸市广宇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130400738746626M。
地址:邯郸市丛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邯郸市广宇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丁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