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广宇建筑有限公司

智通和与***、邯郸市广宇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民终14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2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盐城市大丰区,现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智通和,男,195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审被告邯郸市广宇建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400738746626M,住所地在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大丰市鑫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9825678182688,住所地在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宋高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智通和及原审被告邯郸市广宇建筑有限公司、大丰市鑫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6)苏0982民初3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