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6执9254号
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7区8号楼。
法定代表人:*六栋,总经理。
被执行人运城市华阳中基远洋新能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华信大道东商住楼B段南起第24-25间。
法定代表人:柴利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力浩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经济开发区文明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运城市华阳中基远洋新能运业有限公司、河北力浩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09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我院申请撤销对(2015)丰民(商)初字第09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销对(2015)丰民(商)初字第09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对(2015)丰民(商)初字第09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许秀山
审判员吕艳丽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丁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