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力浩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6执9963号
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六栋,总经理。
被执行人:运城市华阳中*远洋新能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柴利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力浩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华阳中*远洋新能运业有限公司、河北力浩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年丰民(商)初字第09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运城市华阳中*远洋新能运业有限公司、河北力浩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河北力浩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邯郸市高开区支行有少量案款余额,并委托当地法院将该笔案款扣划至我院账户。
3、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运城市华阳中*远洋新能运业有限公司、河北力浩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法院申报财产,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送达执行决定书。
5、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运城市华阳中*远洋新能运业有限公司、河北力浩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不在民事判决书中载明的地址居住,且无在京暂住地址,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上述当事人的有效联系地址。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3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京0106执99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驰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