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终110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鑫丰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五路赛高国际街区2号楼2单元215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上诉人陕西鑫丰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因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2民初70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鑫丰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鑫丰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鑫丰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文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