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丰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鑫丰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22民初2312号
原告:***,男,***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鑫丰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五路赛高国际街区2号楼2单元***5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鑫丰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455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