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未民初字第07705号
原告**,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文鑫,陕西尧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万焦,陕西尧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鑫丰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五路赛高国际街区2号楼2单元21506室。注册号610112100007374。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鑫丰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296元,其余2296元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逯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