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03民初1731号
原告:陕西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862。
法定代表人:陈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咸阳市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远航,咸阳市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杨陵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
原告陕西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陕西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原告已预交),免予缴纳。
审判员 刘雨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青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