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未央区长江散热器经销处与陕西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03民初510号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长江散热器经销处。注册号:XXXXXXXXXXX7743。经营场所:西安市未央区XX市场XX号。
经营者:郝增全,男,汉族,1952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XX乡XX村XX路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勇,该经销处职员。
被告:陕西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862
法定代表人:陈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远航,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未央区长江散热器经销处与被告陕西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西安市未央区长江散热器经销处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西安市未央区长江散热器经销处提出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未央区长江散热器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元,减半收取114元(原告已预交114元),由原告西安市未央区长江散热器经销处承担。
审判员  贾青素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马方园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