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3执4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05月0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0********,住杨陵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1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3********。住杨陵区。
被执行人:陕西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715058862,住所地杨凌示范区渭惠路东段58号。
法定代表人:陈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5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61976********,住山东省巨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403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401247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59元、执行费5919元。但被执行人陕西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55770元(具体方式以本院出具的“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冯佳晨
审判员  张艳萍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