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403执496号
***、***、陕西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403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401247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59元、执行费5919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陕西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55770元,本案执行费5919元亦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领取剩余案款449851元,其它权利请求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403执49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9月2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