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403民初809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1月11日出生,住杨陵区,
原告:***,男,汉族,1970年5月8日出生,住杨陵区,
被告:付天良,男,汉族,1976年5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陕西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杨凌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凌城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杨凌示范区五湖路。
法定代表人:霍军,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付天良、陕西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凌城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6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