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403民初2005号 原告:陕西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8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阳市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XXXX6********。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银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银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公民身份号码:61030XXXX5********。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银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银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2********。 原告陕西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70元,减半收取计56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