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valuationOnly.CreatedwithAspose.Words.Copyright2003-2018AsposePtyLtd.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403民初381号 原告:陕西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8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阳市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约70岁,汉族,户籍地:陕西省眉县,现住杨陵区。 被告:***,女,约70岁,汉族,户籍地:陕西省眉县,现住杨陵区。 被告:***,女,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眉县,公民身份号码:61032XXXX301150628。 原告陕西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受理。2022年3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51元,减半收取计4926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CreatedwithanevaluationcopyofAspose.Words.TodiscoverthefullversionsofourAPIspleasevisit:https://products.aspose.com/wor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