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06执522号
申请执行人:袁聿征,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淄博市周村区村。
被执行人:淄博昊兴水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太和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609624644。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周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0)第24号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昊兴水业工程有限公司其各银行帐户内存款333180.35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款项328355.35元,执行费4825.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333180.35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褚云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孙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