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6民初344号之一
原告:淄博昊兴水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
法定代表人:逯志军,经理。
原告淄博昊兴水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昊兴水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昊兴水业工程有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8.00元,申请财产保全费690.00元,共计1428.00元,由原告淄博昊兴水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