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793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昊兴水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太和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岳,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3632号。
法定代表人:曾纯品,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舜天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100号三庆枫润商务大厦A-1503号。
法定代表人:王健,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昊兴水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山东舜天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793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7月11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辛庄西街支行账户1602********人民币399253.55元。申请人淄博昊兴水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昊兴水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