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陶县陈集镇建筑公司

山东儒商智信工业机械有限公司、定陶县陈集镇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27执8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儒商智信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上海路陈集工业园,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727572888041G。
法定代表人:赵海忠。
被执行人:定陶县陈集镇建筑公司,住所地:定陶县陈集镇南门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727734717748Q。
法定代表人:李守章。
山东儒商智信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与定陶县陈集镇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2018)鲁1727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定陶县陈集镇建筑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定陶县陈集镇建筑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山东儒商智信工业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15287.5元及违约金。
山东儒商智信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定陶县陈集镇建筑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定陶县陈集镇建筑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定陶县陈集镇建筑公司至今未履行其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9日、2019年2月20日、2019年4月19日、2019年7月4日、2019年7月5日对定陶县陈集镇建筑公司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银行存款余额较小,股权、车辆均无登记信息,经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不动产登记。
本院于2019年7月5日作出(2019)鲁1727执89号限制消费令,对定陶县陈集镇建筑公司限制消费。
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山东儒商智信工业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山东儒商智信工业机械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山东儒商智信工业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儒商智信工业机械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山东儒商智信工业机械有限公司尚有债权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727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立
审判员 史永军
审判员 张胜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乔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