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陶县陈集镇建筑公司

某某与定陶县陈集镇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722民初2015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2月1日出生,住单县。
被告:定陶县陈集镇建筑公司,住所地:定陶区陈集镇。
法定代表人:李守章,任经理职务。
原告***诉被告定陶县陈集镇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定陶县陈集镇建筑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定陶县陈集镇建筑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晗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郭祥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