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陶县陈集镇建筑公司与山东泉润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6-20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727执109号
申请人:定陶县陈集镇建筑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泉润纸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定陶县陈集镇建筑公司诉山东泉润纸业有限公司债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决如下:
终结本院(2015)定民初字第2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卜祥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王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