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福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13执3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鑫福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小白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3年11月29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本院在执行山东鑫福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福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鑫福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113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4日以(2019)鲁0113执31号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鲁0113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鑫福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86105.6元及损失费10000元。二、驳回原告山东鑫福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82元,由原告山东鑫福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5元,由被告***负担7127元”。
本院于2019年1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9年1月7日、4月11日、5月22日先后三次对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有价值财产。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对被执行人***分别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19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工程款386105.6元及损失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455元及迟延履行金等,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鑫福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其表示不能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庄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