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华鑫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盂县凯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阳泉华鑫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盂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晋0322民初9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盂县凯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泉华鑫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盂县凯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盂县凯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盂县凯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59元,减半收取计7529.5元,由原告盂县凯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渭清 人民陪审员  韩晓玲 人民陪审员  韩晓阳
书 记 员  王慧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