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鑫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25执709号之十五
申请执行人***鑫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日潭小区二组团6-4-4号。
法定代表人李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冀建投寿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寿阳县***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鑫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冀建投寿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寿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725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冀建投寿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鑫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内有存款。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且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32324.1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