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电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宇翀翱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电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1民初2682号
原告:天津宇翀翱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常德道17号照星别墅1号。
法定代表人:高强,总经理。
被告:天津电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与西二道交口丽港大厦2-809。
法定代表人:高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辰光,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苍曼,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宇翀翱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电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宇翀翱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宇翀翱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宇翀翱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全部由天津宇翀翱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克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雪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