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21127号
原告:天津市盛天路通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北里28号楼1门4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电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与西二道交口丽港大厦2-8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盛天路通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电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现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盛天路通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5.5元,由原告天津市盛天路通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