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捷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521民初49号
原告:***,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山西省万荣县荣河村村民,现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告:江西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泾口乡泾口街28呈原农机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100210009903。
法定代表人:朱明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海捷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128号创新大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1698548720B(1-4)。
法定代表人:周德,董事长。
被告:周君,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原告***与被告江西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捷程建设有限公司、周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   海   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索南项秀
书 记 员     索南叶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