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晨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邯郸市复兴区腾翔建筑设备租赁站、邯郸市晨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402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复兴区腾翔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西环路与战备路交叉口。
经营者:***,男,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执行人:邯郸市晨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曲周县国防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樊立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曲周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复兴区腾翔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邯郸市晨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邯郸市晨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19)冀0402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邯郸市晨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1466.3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