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晨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邯郸市晨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北天松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435执318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晨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曲周县国防路24号。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天松钢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曲周县达康街与南环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自学,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晨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天松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曲民初字第01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贾绍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