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州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边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州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2401民初2908号
原告:延边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延吉街。
法定代表人:南龙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州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公园街。
法定代表人:刘志绪,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州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退还原告延边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8300元。
审判长   边万龙
人民陪审员   刘延荣
人民陪审员   周国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