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执保90号
申请人:吉林省州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刘志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书,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治国,北京京师(延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罗今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军,吉林惠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的(2021)吉24民初35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延吉市公园路66号“罗京帝景”产籍号为10-08-0026,建筑面积共计14205.53平方米的商住楼。一、商业用房:地下负1层:-1001#,1575.73平方米;2层:2001#,731.36平方米;3层:3001#,953.07平方米、3002#,123.25平方米、3003#,420.92平方米;4层:4001#,276.56平方米、4002#,191.4平方米、4003#,299.79平方米、4004#,246.5平方米、4005#,324.17平方米、4006#,54.5平方米;5层:5001#,276.56平方米、5002#,191.4平方米、5003#,299.79平方米、5004#,123.25平方米、5005#,123.25平方米、5006#,198.72平方米、5007#,98.75平方米;6层:6001#,276.56平方米、6002#,191.4平方米、6003#,303.07平方米、6004#,123.25平方米、6005#,124.89平方米、6006#200.36平方米、6007#98.95平方米;7层:7001#,276.56平方米、7002#,191.4平方米、7003#,303.07平方米、7004#,123.25平方米、7005#,124.89平方米、7006#,200.36平方米、7007#,98.95平方米;8层:8001#,276.56平方米、8002#,191.4平方米、8003#,303.07平方米、8004#,123.25平方米、8005#,124.89平方米、8006#,200.36平方米、8007#,98.95平方米;9层:9002#,538.83平方米;11层:11001#,276.56平方米、11002#,191.4平方米、11003#,303.07平方米、11004#,123.25平方米、11005#,124.89平方米、11006#,200.36平方米、11007#,98.95平方米。建筑面积共计12240.72平方米。二、住宅:21层:21001#,104.83平方米、21004#,48.71平方米、21008#,51.16平方米、21010#,47.08平方米、21011#,48.28平方米、21012#,47.68平方米、21015#,50.48平方米;22层:22002#,48.71平方米、22003#,48.71平方米、22004#,48.71平方米、22005#,103.5平方米、22009#,56.99平方米、22011#,48.28平方米、22013#,47.08平方米;23层:23006#,45.68平方米、23007#,45.68平方米、23009#,51.67平方米、23015#,50.48平方米、23016#,51.67平方米、23017#,51.16平方米;24层:24005#,103.5平方米、24009#,51.67平方米、24010#,47.08平方米、24016#,51.67平方米;25层:25001#,104.83平方米、25005#,103.5平方米、25008#,51.16平方米、25009#,51.16平方米、25020#,81.16平方米;26层:26004#,48.71平方米、26007#,45.68平方米、26010#,47.08平方米、26020#,81.16平方米。建筑面积共计1964.81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院执行局已经于2021年9月29日向保全财产单位延吉市房产局送达了(2021)吉24民初35号民事裁定书和(2021)吉24执保90号协助查封通知书后。将上述保全财产查封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