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州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延吉市福宝门业经销有限公司、吉林省州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24民终12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吉市福宝门业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长白路新丰三队。
法定代表人:崔桐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海龙,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吉林省州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街宜景公寓1号第184幢1单元902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绪,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罗今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延吉市福宝门业经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吉林省州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9)吉2401民初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78元,减半收取133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志忠
审判员  林 一
审判员  葛福祥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金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