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2401执1015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州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延边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州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24民再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交付工程验收所需的施工材料,并配合申请人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诉讼费用1286元,申请执行费5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2018年4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不服本判决提起申诉,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9月1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管清泉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