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万佳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春万佳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421民初510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国涛,系吉林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万佳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胡玉明,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长春万佳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6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志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邹鸿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