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万佳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春万佳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4民初1427号
原告:***,男,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江,吉林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万佳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马修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达,办公室主任。
被告: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吉林省珲春市。
负责人:王艳辉,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战基,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长春万佳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35元,减半收取92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婷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孙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