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万佳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敦化市房产管理局、长春万佳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敦民初字第1889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丹江街林丹社区六组。
被告:敦化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俊峰,局长。
被告:长春万佳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原告***诉被告敦化市房产管理局、长春万佳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毛 春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立全